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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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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9年8月21日) |
| 2009-9-2 14:39 |
文号: 台市委〔2009〕12号 颁布日期: 2009-08-26 时效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扎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着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62 号)精神,结合台州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完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提名方式,拓宽提名民主渠道,明确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主体、原则、程序、纪律和责任。建立健全定期非定向推荐提名近期可提拔或交流的党委管理党政正职、县(市、区)委副书记预备人选制度,完善党委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重要干部人选的方法和途径,积极推行“二轮推荐”初始提名制度,择机试行被推荐提名人选公开陈述制度。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部门的提名主体作用,党委管理的副职人选主要由党委组织部门根据班子结构需要、能岗相适度和各地各单位近年来使用干部的情况进行差额提名。组织部门根据近三年年度考核非定向民主推荐结果,综合考虑干部日常表现、岗位匹配性和班子结构等因素,经规定范围的充分酝酿后确定提名人选。进一步健全完善破格提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提名程序,规范主要领导干部署名推荐提名、单位党委(党组)集体推荐提名行为。党组织推荐须经集体审议提出,领导干部、党员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探索建立干部提名情况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初始提名的公开化程度。严肃提名工作纪律,所有干部必须按选拔任用程序提出,不能临时动议。 二、进一步拓宽竞争性选人用人的渠道。创新竞争性选拔 干部办法,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拔等方式,推进竞争性选人用人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扩大竞争性选拔干部范围,逐步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在提拔干部总数中的比例。改进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方式,加大市县(市、区)两级联合公选力度,完善分类有限公开选拔办法,努力整合资源、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人才遴选的科学性。扩大群众有序参与,探索完善在面试中设立群众评委的做法,适当提高群众在考察评价中的权重。积极推行差额选拔,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基础上,试行差额表决。领导班子换届、新组建班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时,须实行差额选拔,并逐步提高差额比例。提名推荐比较集中或拟任职务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等额选拔方式。选拔后备干部,须采用差额选拔方式。探索实施专业性强的领导岗位聘任制,加大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力度,探索开展跨部门竞岗交流。 三、完善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机制。遵循干部成长规律,鼓励和引导年轻人才到基层和生产一线经受锻炼,增长才干,着力构建年轻干部向基层和生产一线输送的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抓好党政干部培养。改进公务员考录工作,逐步实现公务员考录重心向基层一线倾斜,适当扩大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比例。完善面向基层选调公务员的经常性制度,除专业技术性较强及一线执法岗位外,市、县机关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要逐步占到新录用公务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乡镇机关主要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其他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坚持和完善选调生制度,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切实加大跟踪培养管理工作力度。着眼于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期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积极探索创新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培养干部、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干部”的良好选人用人导向。坚持把基层经历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新进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一般要有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建立健全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定期竞争性选拔、公开遴选干部制度。注重从有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领导干部中选拔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到2012年,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三年以上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至少有三分之一。 四、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省委“一个意见、五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加强和改进对干部德的考察评价。改进干部年度考核,深化干部经常性考察,全面实施重点项目(工作)专项考察制度,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急、难、险、重工作中的现实表现。以实绩和德才为基础,合理设置考核评价指标,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反映的干部业绩进行综合分析、相互印证,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重视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以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进一步引导和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探索定期开展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有效形式,不断推进干部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五、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防止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丰富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手段,完善用科学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机制。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规范任期管理,保持干部队伍任期内相对稳定。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落实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畅通“12380”举报电话、信访举报、网上监督等监督渠道,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改进干部选拔“生活圈、社交圈”考察。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完善领导岗位责任制度,做到权责明确,失责必究。落实党政“一把手”在干部管理中的职责,加强纪检(监察)、组织、法院、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员的作用,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健全干部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落实关爱基层干部的政策措施,加强退出现职领导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各个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六、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离任检查制度。认真执行《县(市、区)党委及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离任用人行为检查制度》(台市委办〔2008〕97号)的有关规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任职期间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条件和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以及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情况。检查工作主要采取被检查对象报告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民主测评、个别访谈、座谈、查阅资料、反馈检查结果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预防和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严肃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定期组织开展《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改进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实行干部任用提名情况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坚持完善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凡纪委没有明确意见或反映的情况问题没有查清的,不急于提交会议讨论。健全严重违规用人立项督查制度,对反映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进行立项督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时作出处理。着力研究解决民主推荐和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问题,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实施以“万人评组工”活动为载体的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制度,有重点地抓好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部门的督促整改,实现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和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八、严格党政机关机构和编制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实现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调任制度,努力规范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交流体制等工作。加强对机构编制和领导职级职数、人员编制设置的管理,从严控制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量。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对已经明确编制和职级、职数的,坚持按规定的职级、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未经市编委批准或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编委审核的,一律不配备领导干部。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 九、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县、市、区党委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委(党组)书记要亲自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协调,其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规划编订、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难点问题的探索力度,积极指导基层创新实践、总结经验。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注重热点引导,调动广大干部群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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